金安区残联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区残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执行本单位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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