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残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部门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2、本部门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本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4、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等事项,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上级机关部署的工作和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予以落实。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公务事项,凡法律、规章和制度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时限要求;若没有明文规定时限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结时限。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阶段和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撰写工作信息,涉及到几个科室要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主要业务科室负责撰写。不应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拟制的信息送局领导审阅同意后,报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七条 领导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限定完成任务的时间;对没有特殊理由而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按限时办接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部门一般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或公开,重大信息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布或公开。
第九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