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残联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政策标准
(一)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省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区财政共同承担,市级目标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区财政按8:2分担,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财政部门。
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二)资料清单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其中:市级扩面救助人员为困难重度精神残疾人,享受补助项目人员需提供二级及以上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文件下载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