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残联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标准
一、培训对象为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残疾人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及未就业的职业院校残疾人学生;
二是有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及农村贫困残疾人;
三是可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用人单位雇主和新录用的残疾人;
四是创业带头人、非遗传承人等残疾人群体。
二、培训要求
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职业(工种)及相应技能等级教学计划、教材大纲,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可参照与其接近的职业(工种)标准,也可根据企业、行业用人需求和岗位规范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对学员创业进行有针对性指导。
三、合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进行预算,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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