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2023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488号)、《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有关规定。
二、修订过程
金安区残联于2023年1月,会同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具体制度进行会商,确定起草思路。结合金安区实际,形成送审稿,书面征求残工委成员单位和各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进行协调论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后报送。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包容,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残疾人的潜力和创造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政策应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确保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普遍性。
四、工作目标
全区按比例申报残疾人人数达到70人。
五、主要内容
(一)强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保障这一指标落实,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并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标准。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经评定并取得残疾人证后,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二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框架。是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并细化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办法》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六、创新举措
政策创新:结合金安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措施,如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等。
服务创新: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一站式服务。
监管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监管和评估。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广泛宣传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支持度;加大投入:增加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政策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步工作考虑: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内容,确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和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