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05-00007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残疾人工作 发文日期: 2025-05-15
发布机构: 金安区残联 生成日期: 2025-05-15
来源单位: 金安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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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主动回应】暖心政策一键查收,残疾人税费优惠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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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暖心政策一键查收,残疾人税费优惠全知道!

发布时间:2025-05-15 08:31 信息来源:金安区残联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

2.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4.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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