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供组〔2022〕24号
各基层社、直属企业,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区社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效防范集体决策的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现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各基层社、直属企业,机关各股室参照执行。
中共金安区供销社党组
2022年9月5日
金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系统实际,制订区供销社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二、适用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供销合作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区社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领导班子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该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职权被滥用。
四、工作程序
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区派驻纪检组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3.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方式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
(二)集体决策。
1.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股室(社属企业)。
4.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股室(社属企业)和区派驻纪检组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成员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就变更事项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尚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并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酝酿、决定干部,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讨论决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三)提倡勤俭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施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维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款项支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
(四)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五)区派驻纪检组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实施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
(六)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区派驻纪检组应及时向本级党组提出建议和意见或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系统、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纠正的;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建议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行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金安区供销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组会议或理事会办公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
1.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2.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
3.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4.可视情邀请股室和社属企业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5.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管理。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3.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二、“三重一大”重要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3.区社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
4.人大、政协决议及建议案的执行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建议、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5.区社机关及社属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6.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7.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
2.处置大宗固定资产等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
4.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5.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区社机关及社属企业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3.非生产性支出超过2000元;
4.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1.区社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股室和社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理事会办公会、区社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拒绝拨款报帐。
4.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办公室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5.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