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确实施,规范治安案件的查处,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准确、适当行使处罚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09年省公安厅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查处标准(试行)》),对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裁量权进行了规范。近年来随着一些新的司法解释陆续公布,全省治安案件的发案情况也不断发生变化,原查处标准有些内容已不能符合执法实际需要,省公安厅组织对《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增加,起草了《安徽省公安机关部分治安案件查处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查处标准》),征求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公安机关及厅直各单位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组织修改;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形成目前的《查处标准》。该标准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是:
一、起草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正确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和保障基层民警执法工作,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有关司法解释,对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151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执法实际,对实践中常见、立案查处量较多的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标准,使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全省治安案件查处统计数据,增加了部分查处标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中的有关条款中涉及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99种,原《查处标准(试行)》对18种涉及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细化规定。结合2013年全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统计月报表”中“发现受理”数排前20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新修订的《查处标准》新增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12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裁量标准。
(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有查处标准作了修改
一是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对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的具体数额进行了修订。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原《查处标准(试行)》中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规定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和调整。三是结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四是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参照外省规定,对原《查处标准(试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进行了修订。
(三)对体例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调整
一是根据基层公安机关建议,将《查处标准》划分章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类标准将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归类分章,便于查找和适用。二是对情节较重、情节较轻的情形一些具体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有上位法的使用上位法表述,没有上位法的使用学理界比较统一的表述。三是修改了一些不规范的用语和表述,如将“为”修改为“为了”、将“要”修改为“应当”等。
三、《查处标准》中有关名词的含义解释
1、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
2、减轻处罚,是指适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进行处罚。
3、不予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由于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者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4、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各种活动场所。
6、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7、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