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外户口迁入
1、办理条件及规定
(1)市外户口迁入是指非我市户籍的公民因直系亲属投靠、工作调动、购房、务工经商等原因申报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户口登记。
(2)对符合迁入条件但暂无住房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上;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以派出所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并参照集体户口管理。
(3)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1)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2)夫妻相互投靠。
(4)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亡或失踪等特殊原因,未成年人与被投靠人长期生活居住一处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人处。
(5)迁入农村或集体土地区域的,还需出具村(居)委会、乡镇同意接受入户证明,不改变迁移人的户口性质。原户口性质未注明农业或非农业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迁移人的户口性质证明,按证明出具的户口性质办理。
(6)公民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抚养或赡养民政部门登记的孤儿或孤寡老人,可申请孤儿或孤寡老人在我市落户。
(7)居住在我市部队的现役军人,经师级以上政治部批准,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部队驻地、单位或宿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8)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9)《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只允许其中一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其他产权共有人需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10)购买的二手商品房,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新房主才可办理户口迁移。经告知、劝解原房主仍不将全户户口迁出的,派出所可暂将其户口挂靠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并冻结该户口,再为新房主办理户口迁移。
(11)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12)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13)在县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14)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15)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
2、所需材料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投靠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现未婚的子女需同时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未婚证明;
5)迁入农村或集体土地区域的,需出具村(居)委会、乡镇同意接受入户证明。
(2)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户口迁入
1)县(区)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及子女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已成年子女还需提供未婚证明。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地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3)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件;
3)军官证;
4)申请人及随迁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赡养抚养户口迁入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出具的抚养或赡养协议公证书;
(5)购房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及《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公章);房地产权证系多人共有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提交放弃立户书面申请材料;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随迁人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6)务工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市辖区满一年,其它县区不受年限限制);
3)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市辖区满一年,其它县区不受年限限制);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随迁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市级以上表彰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地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随迁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人才引进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引进人才入户通知书》或《学历证书》、《技术资格证书》;
3)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实际居住处所相关证明(个人或单位《房地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房屋租赁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5)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随迁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9)投资、兴办实业户口迁入
1)本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社区民警出具入户地址确认说明(社区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4)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随迁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随迁人系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3、办理程序
第(1)、(2)、(3)类户口迁入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第(4)、(5)、(6)、(7)、(8)、(9)类户口迁入由户籍民警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