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6872953/201709-00046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16-09-12
发布机构: 金安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16-09-12
来源单位: 金安区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分(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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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分(立)户登记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 信息来源:金安区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办理条件及规定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2、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为户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非法承租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土地征收搬迁公告的地区不予分立户;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立户(二级以上残疾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国有土地上的分立户应以申请人已成年且拥有合法产权单独住房为条件;集体土地上的分立户,应以申请人已婚成年、单独自建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经过分割为条件;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立户的地址在原地址上按顺序另加副号。

5、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分立户的地址在原地址上按顺序另加副号,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备注栏加以备注。

6、五保户与兄弟姐妹同户的,可酌情办理分立户。

(二)所需材料

1、国有土地上的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系多人共有的,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产权共有人需当场提交放弃立户书面申请材料);公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发放的房屋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分立户(单独自建住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4)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分立户证明。

3、集体土地上的分立户(分割原家庭住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结婚证;

(4)户主《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的,由村委会及乡镇土管所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5)分家析产协议书;

(6)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分立户证明。

4、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五保户分立户

(1)申请人或供养亲属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居委会、乡镇街道相关证明;

(4)二级以上残疾证或五保户证明。

5、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分立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法院出具的有关房屋析产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办理程序

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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