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766872953/201709-00045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7-10-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17-10-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户口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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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户口迁移政策

发布时间:2017-10-10 00:00 信息来源:金安区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全面放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

  1. 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合法稳定住所是租赁房屋的迁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2. 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二、认真落实集体土地上落户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上落户的,必须符合《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情形。

三、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做好并解决以下几类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一是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门依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二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核查鉴定机制,对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人违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对于其他情况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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