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南】六安市——金安分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指引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 ||||||||||||||||
编制单位: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 | ||||||||||||||||
1、办理户口登记事宜,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户主、监护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可由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的,可由户内其他成员或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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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人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 | ||||||||||||||||
序号 | 公开领域 (编码)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编码) | 办理条件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村级 | ||||||
1 | 户籍管理 122000000 |
出生登记 122001000 |
随母入户 122001001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21〕20号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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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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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2 | 随父入户 122001002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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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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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3 | 收养、入籍 等登记 122002000 |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 122002001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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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收养人《居民户口簿》:②《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③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4 |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22002002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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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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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5 | 注销登记 122003000 |
死亡注销 122003001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21〕20号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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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申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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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6 | 服现役注销 122003002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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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居民户口簿》:②入伍通知书、有效的军人证件、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之一。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7 | 迁移登记 122004000 |
夫妻投靠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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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居民(集体户除外),可以申请配偶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②《结婚证》。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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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凡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居民(集体户除外),可以申请其未成年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②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取得房屋所有权迁移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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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②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住宅性质)或经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③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人才落户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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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申请人《居民户口簿》:②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或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 ||||||||||||||||
③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④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 ||||||||||||||||
⑤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入现实际居住地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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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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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4、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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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8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122005000 |
姓名 变更、更正 122005001 |
一般情形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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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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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变更人《申请书》: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结婚证、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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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非婚生或 父母离婚后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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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条件: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父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1.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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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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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变更法名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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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变更法名: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变更人《居民户口簿》:②变更人《居民身份证》:③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9 | 性别 变更、更正 122005002 |
性别变更(变形手术)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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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变更人《居民户口簿》:②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③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0 | 民族成分 变更、更正 122005003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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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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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 | ||||||||||||||||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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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1 | 暂住登记及 居住证管理 122006000 |
暂住登记 122006001 |
一、受理部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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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 | ||||||||||||||||
三、办理流程:受理--登记 | ||||||||||||||||
四、所需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
五、办理时限:即时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2 | 居住证 申领 122006002 |
一、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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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 ||||||||||||||||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理 | ||||||||||||||||
四、所需材料: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证明材料: | ||||||||||||||||
(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 ||||||||||||||||
(二)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 ||||||||||||||||
(三)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免费 | ||||||||||||||||
13 | 居住证 换、补领 122006003 |
一、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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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居住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工本费 | ||||||||||||||||
14 | 居住证 签注 122006004 |
一、受理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 《居住证暂行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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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居住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5 | 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管理 122007000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申领 122007001 |
一、受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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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在皖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 ||||||||||||||||
①在皖居住半年以上: | ||||||||||||||||
②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 ||||||||||||||||
③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 | ||||||||||||||||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
三、办理流程:受理核验→采集信息→签发与制证→领取与核验 | ||||||||||||||||
四、所需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②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免费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免费 | ||||||||||||||||
16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 换、补领 122007002 |
一、受理部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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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三、办理流程:受理核验→采集信息→签发与制证→领取与核验 | ||||||||||||||||
四、所需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
②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 | ||||||||||||||||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7 | 居民身份证 管理 122008000 |
首次申领 居民身份证 122008001 |
一、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服务工作规定》,《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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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16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居民身份证。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 ||||||||||||||||
四、所需材料:①未满十六周岁: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能够反映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 ||||||||||||||||
②年满16周岁:交验居民户口簿,提供本人有照片的有效证件或者相关证明 | ||||||||||||||||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 ||||||||||||||||
18 | 居民身份证 换、补领 122008002 |
一、受理部门: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我省18岁以上户籍居民,两年内再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通过“皖事通”App等方式在线认证身份后提交申领材料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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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网上办理的居民身份证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发放。申办人本人需现场通过可信身份认证后领取证件。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
四、所需材料:①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 | ||||||||||||||||
②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 | ||||||||||||||||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期满换领:20元/证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 | ||||||||||||||||
19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122008003 |
一、受理部门:全市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或“皖事通”App(“线上申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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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户籍为我省的公民,在省内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经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通过,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且急需用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在我省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也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由本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 ||||||||||||||||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只能持有一张合法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
四、所需材料:《安徽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其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同时提交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公民线上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只需要通过身份认证,无需提供申领材料。 | ||||||||||||||||
五、办理时限:3日(有条件的,可当场完成证件制作)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10元/证 |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 |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 | ||||||||||||||||
20 | 异地申请 换、补领 居民身份证 122008004 |
一、受理部门: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皖公通〔2021〕2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级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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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条件:(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 ||||||||||||||||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 ||||||||||||||||
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 | ||||||||||||||||
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 | ||||||||||||||||
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 ||||||||||||||||
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 | ||||||||||||||||
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证 | ||||||||||||||||
四、所需材料:①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 | ||||||||||||||||
②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 | ||||||||||||||||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期满换领:20元/证 |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 |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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