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3-00023 信息分类: 政策与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3-15
发布机构: 金安区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3-15
来源单位: 金安区税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政策文件】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号: 皖财综〔 2023〕 245 号 词:

【政策文件】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17:06 信息来源:金安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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