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2-00024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机构: 金安区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29
来源单位: 金安区税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金安区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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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金安区税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沿用)

发布时间:2023-12-29 16:46 信息来源:金安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举报奖励办理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区税务局 实名涉税举报人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区税务局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区税务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
4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区税务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纳税培训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区税务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区税务局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7 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区税务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8 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区税务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9 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区税务局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询保密信息的第三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0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区税务局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11 网络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区税务局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12 面对面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区税务局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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