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征收流程
1. 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林地申请
2. 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受理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人员组织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对所使用林地进行现场勘查;
3. 按照省厅林资函〔2015〕835号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5. 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出具使用林地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通知单
6. 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按照缴纳通知单要求缴费;
7. 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开票,送交申请人。
征收依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省厅财综〔2015〕2241号和林资函〔2015〕835号
监督电话:0564-3933277、393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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