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解读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临自然资源和规划[20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为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我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保证了全县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产品产量的稳定增长。但随着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农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原来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已经不适应农业发展新需要。尤其是去年以来,稳定生猪生产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很多项目亟待落地。从前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情况看,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在监管方面也存在一定漏洞,需要对现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类别、用地数量、审批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2020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在设施农用地分类、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重新作出规范,要求各县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7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用地概念及范围、使用地类要求、用地使用规模、用地备案程序、用地管理职责、不属于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用地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概念及具体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对设施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分类。
二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的地类。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规模化养猪场适当放宽到20%)。
三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对生产设施用地使用规模不作限制,由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对辅助设施用地的使用规模予以管控,按照不同设施类型确定用地规模,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用地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单层;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临时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是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程序。将原来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零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严格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备案,未经同意不得动工建设。
五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用地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
六是列出负面清单。结合“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大棚和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以及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是注重信息化管理。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纠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