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统计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执法人员姓名及编号 | 案由 | 处罚 对象 |
主要违法 事实 |
工作程序 | 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备注 | |
01 | 金自然资监(决)[2023]第01号 | 王健 (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13)江帅 (执法证件号:12090512066) |
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违法占地案 | 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 | 经查,2009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北镇东城村、八里杠村境内占用集体土地进行“东城安置点”及“梧桐路”项目的建设。 | 违法线索登记、现场调查取证、进行立案、询问当事人、各股室进行会审、下达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进行结案。 |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城北镇东城村、八里杠村的76045平方米(折合114.07亩)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30000平方米安置点及5604平方米水泥硬化路面。2、罚款陆拾柒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679950)。 | 正在执行中 | 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3.1.12 | 该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02 | 金自然资监(决)[2023]第09号 | 王健 (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13)张平 (执法证件号:12090512067) |
六安博乐皮具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六安博乐皮具有限公司 | 经查,2014年5月,六安博乐皮具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安区淠东乡淠东村境内占用土地进行“皮具生产厂房”项目的建设。 | 违法线索登记、现场调查取证、进行立案、询问当事人、各股室进行会审、下达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进行结案。 |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淠东乡淠东村的1057平方米(折合1.59亩)国有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淠东乡淠东村的1210平方米(折合1.81亩)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00平方米厂房及一间附属房屋。 2、罚款:贰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24205.00)。 |
土地已退还,地上建筑物已移交,罚款已经缴纳。 | 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2023.4.21 | 该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件下载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