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2-00026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1-19
发布机构: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1-19
来源单位: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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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主动回应】设施农业用地中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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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设施农业用地中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5 信息来源: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问:设施农业用地中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要求?

答: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还需要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

(一)使用一般耕地方面。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这意味着自然资发〔2021〕166号出台后,除了现状种植粮食作物外,其他设施农业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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