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自然资监(决)[2024]第1号
当事人:金安区***
法人代表:陈**
案 由:非法占地
2023年11月,本局执法人员王健(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13)、江帅(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66)等人员在对土地变更调查图斑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非法占用土地,2023年11月29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金安区三十铺镇**村境内集体土地上进行“**提升改造”项目的建设。地块涉及图斑(图斑号341502211002185608),经与金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依据2019年变更调查数据)套合,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820平方米(折合2.73亩,一般农用地)。经与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套合,该宗地总面积为1820平方米,其中1392平方米为商业商务区,381平方米为绿地休闲区,47平方米为交通枢纽区,不占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2021年6月,项目竣工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地上建有部分消防通道、停车场及绿化,地面已经硬化,其中建筑面积1820平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非法占地现场照片一份
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3、三十铺镇松林村敬老院勘测定界图一份
4、用地情况说明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一份
6、会议纪要(三财经[2023]第3号)一份
7、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一份、
8、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一份
9、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自然资监(告)[2024]第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现为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
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1820平方米(折合2.73亩,一般农用地)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20平方米消防通道、停车场、绿化及其他设施。
(2)罚款:占用一般农用地182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元,计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1092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办人:王 健(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13)
江 帅(执法证件号:N12090512066)
电 话:0564-3955126
地 址:六安市皋城中路407号(皖西卫生学院对面9楼903室)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