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自然资监(决)〔2024〕第2号
单 位:木厂镇**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王**
案 由:非法占地
2023年11月,本局执法人员张平(执法证件号:12090512067)、江帅(执法证件号:12090512066)等人员通过变更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2023年11月1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8月,木厂镇**未经批准,擅自在木厂镇木厂埠社区境内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社区广场(晾晒场)”项目的建设。经现场勘测与套合,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620平方米(折合0.93亩,其中建设用地0.57亩、一般农用地0.36亩)。该项目于2016年8月开工建设,2016年12月完工,目前现场已经建成620平方米社区广场(晾晒场)。经与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图套合,该宗地总面积为620平方米,其中38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占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2.勘测定界图一份、规划图一份、现状图一份;
3.违法项目现场照片四张;
4.用地情况说明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监(告)〔2023〕第3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现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木厂镇木厂埠社区的620平方米(折合0.93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620平方米社区广场(晾晒场)。
2、罚款:620平方米(折合0.93亩,其中建设用地0.57亩、一般农用地0.36亩),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小计壹仟玖佰元整(¥1900.00),一般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6元,小计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00)。以上合计叁仟叁佰肆拾元整(¥3340.0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开户行:工行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帐号:1314099909024904289,户名: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 办 人:张平 江帅
电 话:0564-3955126
地 址:六安市皋城中路407号(皖西卫生学院对面9楼903室)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