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2-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2-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自然资监(决)〔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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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自然资监(决)〔2024〕第4号

发布时间:2024-02-02 16:42 信息来源: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单    位:六安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案    由:非法占地

 

202311月,本局执法人员王健(执法证件号:12090512013)、江帅(执法证件号:12090512066)等人员通过变更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20231117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19,六安市**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望城街道**境内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项目的建设。经现场勘测与套合,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821平方米(折合1.23亩,其中耕地0.68亩、一般农用地0.55亩结合历年影像图,发现该项目于2019年动工建设,当年12月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墓区面积821平方米。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报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套合,该宗地369平方米位于村庄建设区,452平方米位于一般农业区,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红线图一份、规划图局部份、违法项目现场照片三张

2.询问笔录一份

3.用地情况说明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31227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监(告)〔2023〕第41号),你单位主动承诺放弃陈述申辩和不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现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望城街道大岗头村821平方米(折合1.23亩)集体土地;没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69平方米墓区;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52平方米墓区

2、罚款:该项目占地821平方米(折合1.23亩,其中耕地0.68亩、一般农用地0.55亩,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1元,一般农用地按照每平方米6元,合计柒仟壹佰玖拾壹元整(¥719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开户行:工行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帐号:1314099909024904289,户名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52平方米墓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王健  江帅

   话:0564-3955126    

   址:六安市皋城中路407号(皖西卫生学院对面9楼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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