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4-00022 信息分类: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4-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非公证继承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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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2 09:51 信息来源: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提交作为 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材料和身份证件。遗产管理人相关材料按《不动产登记领域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 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 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 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 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申请人不动产继承登记材料查验时间的预约

二、不动产继承登记材料审查

(一)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制定继承材料后按照预约时间通知全体继承人办理继承查验。对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三)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对申 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参照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 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三、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 2)。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依法参与继承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

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若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五、相关法律责任

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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