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4-00025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内容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4-19
发布机构: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4-04-19
来源单位: 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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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1 信息来源:金安区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 38号)以及《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农办〔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管理机制〕 落实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由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居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第六条〔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职责〕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确权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保、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第八条〔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新拆旧、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和一站式服务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村级组织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管理措施,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上报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用地原则与标准

 第十条〔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本办法规定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分户;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为一户。

(三)分户申请认定,需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建新拆旧〕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30日内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二条〔选址要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四条〔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五条〔禁止违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十六条〔使用权收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对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对象为: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已达婚龄,经分户需另行建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的;

(四)因乡村规划建设需要搬迁重建的。需要搬迁重建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严格条件〕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对象,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包括: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或在拟征收范围内的;

(六)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和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八)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九)其他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九条〔申请类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申请宅基地、原址重建或改扩建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户籍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决议(涉及占用一般农用地的,需明确是否同意农转用)以及公示资料;

(六)涉及邻里关系的,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流程〕宅基地用地申请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后,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三)未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村级组织审查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金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窗口受理。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用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季度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应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不过的,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重点〕村级组织需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等。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是否为复垦户、征地已安置户,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组有序妥善保存,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集中居民点审批〕 农村村民集中居民点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及要求负责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房与登记

 第二十六条〔按规施工〕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限〕《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实施农房建设的,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建设安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可以与施工方(建筑工匠)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监管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即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三十条〔权属登记〕通过建房验收的村民,可依法依规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在申请登记前先行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按要求“建新拆旧”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盘活利用〕 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管理,严禁违规开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督查机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村民建房或者为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办理建房手续的,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季度公示宅基地审批情况,内容包括审批人、家庭成员人数、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执法监察〕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乡镇人民政府延伸和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及建房行为的监督检查,纳入动态巡查和网格化日常监管,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 指定一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五条〔使用权争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弄虚作假〕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采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申请的,其申请宅基地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批准〕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划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禁止非法占地〕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禁止违法建设〕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四十条〔禁止行政违法〕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后,金政办〔2018〕4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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