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征收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的依据、项目、范围、程序、对象、标准时限、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等,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请人的缴费申请。 2、审核责任:审查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的批准材料,对照材料,审查符合的收费标准;确定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费征收数额,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免缴、减缴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照标准,计算并行确认缴费数额,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符合减免条件的,办理免缴、减缴手续。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未及时缴费的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相关费用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的相关费用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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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征收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依据、项目、范围、程序、对象、标准时限、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等,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请人的缴费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免缴、减缴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对公共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数额进行确认,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符合减免条件的,办理免缴、减缴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的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理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理费办理减缴、免缴和退费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理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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