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1.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单位组织上缴的罚没收入等。
2.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3. 各用票单位要建立财政税务票据(含罚没收入票据)领用、核销制度,建立财政税务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台帐,应明确财政税务票据管理的负责人,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二、支出管理
1. 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基本运转需要的各类支出。项目支出指由上级拨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的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相关部门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2. 办公费用(如电话、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等)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专业用品自行购买后需报办公室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3. 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4. 办公设备、执法装备购置管理。各科室、执法机构购置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应书面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关资产购置规定组织申请集中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5. 职工报销出差费用应填写制式《差旅费报销单》(附相关费用发票),按照《金安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6.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经办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正式发票、菜单,接待函予以报销。“三单一函”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 车辆修理费、油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税金等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8. 专项资金支出需出具签订的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如会议纪要等),经具体经办人员、相关股室、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续完备后及时支付款项。征迁补偿协议及相关合同需经单位法人签字确认,或经单位法人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固定资产采购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
3.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报区国资委批准后核销。
四、票据管理
1.票据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区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2.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程序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