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3〕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安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金安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安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减少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问题,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和区“皖美红色物业”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不断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考核对象
金安区主城区范围内所有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项目及物业服务企业。
三、考核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以及其他工作。
四、考核方法
实行区、街两级考核,将住宅小区项目分成商住小区、老旧小区和安置小区三种类型(2009年前建成的所有小区划分为老旧小区,2009年后建成的小区划分为商住小区和安置小区)。采用月度、季度和年度三个考核层次。月度考核由街道组织实施,季度、年度考核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月度考核
区城管局牵头相关单位制定考核细则,由各街道组织实施,每月考核结果由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至区城管局。
(二)季度考核
由“月度考核修正得分”“第三方测评得分”“区文明办考评得分”和“逆向考核”四个部分组成。
季度考核得分=月度考核修正得分+第三方测评得分+区文明办考评得分+逆向考核
1.月度考核修正得分:对月度考核平均分进行修正后得分,分值占比70%。
2.第三方测评得分:分为现场巡查和民意测评两项内容,由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分值占比20%。
3.区文明办考评得分:由区文明办进行考评,分值占比10%。
4.逆向考核:由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日常监管进行扣分。
每季度末25日前,各街道和第三方测评机构须将考核结果报至区城管局。
(三)年度考核
以四个季度考核成绩累计得分进行排名。
五、考核等级评定
将三类小区根据考核分数分成 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小区(90-100分)、B级小区(80-89分)、C级小区(60-79分)和D级小区(60 分以下)。每季度各街道在三类小区的最后一名中至少确定一个“黑榜”物业服务企业并上报至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结果公示
季度、年度考核结果在“金安发布”微信公众号和金安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同时报送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多渠道广泛宣传。
(二)奖励先进
1.将季度、年度A级小区,列入金安区物业服务季度、年度“红榜”并推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报送市城管局;
2.对“红榜”小区,区融媒体中心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
3.对年度“红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对前六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的商住小区项目管理团队分别奖励7万元、6万元、5万元;对前三名的老旧小区、安置小区项目管理团队分别奖励7万元、6万元、5万元。
(三)激励进步
对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三个季度排名不断上升的小区项目管理团队奖励3万元,同时颁发“金安物业服务进步奖”。
(四)严肃惩戒
1.对季度、年度C级小区,由属地街道下达《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并进行常态化重点监管,督促其提质增效并将督促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城管局报告。
2.将季度、年度D级小区,列入金安区物业服务季度、年度“黑榜”并推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报送市城管局。
3.对“黑榜”小区,区融媒体中心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
4.对季度“黑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街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督促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城管局报告;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提出解聘建议。
5.对年度“黑榜”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推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其中后三名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提出解聘建议。
6.区城管局联合价格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复查,在复查中发现问题未全部整改到位,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对前期项目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后期(成立业主大会)项目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解聘。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安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办法(暂行)》(金政办秘〔2022〕16号)同时废止。
2.有关乡镇应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3.本办法由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