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9)和《中共六安市金安区委、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金安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乡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有城市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0.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计划。
11.负责区管范围内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工程渣土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督促、考核区管范围的“门前三包”工作。
12.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城市管理职能
1.参与区辖城市规划区域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区管范国内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市容市貌整治。负责区管范围临时占道、停车、洗车场(点)的定点设置和审批管理。
3.负责区管范围内户外广告、标示牌、标语、横幅等设置的审批和综合管理。
4.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区管范围内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利用、消纳。负责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批。
5.负责城市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管理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费用。参与拟定城市维护费使用的年度计划。
6.负责对区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
7.负责对区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出让条件的监督管理。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督查和跟踪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劳资、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系统内群团工作。
(二)市容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起草城区容貌标准。负责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两侧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城区文明创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履行局机关承担的行政审批相关职责。
(三)计财装备股。负责局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局执法装备购置、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制股。负责起草城市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制订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和行政执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属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城管行政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执法工作。
(五)监督考核股。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工作,负责危旧房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对局属执法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完成任务情况的督查考核。负责对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及队风队纪、仪容仪表的督察。负责接待处理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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