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28 信息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金安区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1-08
来源单位: 金安区城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8 15:44 信息来源:金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未经业主大会同 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 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 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3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 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5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7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 设在城市道 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 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 5 日以 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未按照批准的位 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 正后及时改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后及时缴纳的。
11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14   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15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
(三)、(六)、(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 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16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1、当事人因 寻人而设置 的“寻人启 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 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 广告,广告总面积在 1 平 方米以下或 设置数量在 2 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 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
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17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 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影响市容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18   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 6 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9   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 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2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 30 日内规划方案经自规委会审议通过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