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4-0001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金安区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4-04-03
来源单位: 金安区城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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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城管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03 14:57 信息来源:金安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执法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乡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有城市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0.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计划。

11.负责区管范围内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工程渣土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督促、考核区管范围的“门前三包”工作。

12.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六安市城市管理条例》

《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

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1000元或者法人、其他组织10000元的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564-3261633

监督邮箱:1210516050@qq.com

办公地点: 六安市金安区东市街道金丰家园A区29号商业楼二楼211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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