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安区“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
现将《金安区“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金安区“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建设
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是在亲和家、万润、茂合、柏庄、碧桂园五家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的基础上自发组建的物业服务行业党建联盟,由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总结经验,面向全区推广的物业服务行业党建联盟。
第二条 “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建引领红色物业为目标,突出行业自律,手拉手强强联手,抱团发力,推动企业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树立新时代物业服务行业标杆,向全区宣传辐射物业新理念、新举措、新高地。
第二章 联盟设置
第三条 “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依托金安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设立,受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双重领导。设置区级、乡(镇、街)级两级联盟,乡(镇、街)建立“联盟”工作站。
第四条 “联盟”工作地址暂设于区城管局,下设5个常任理事企业和7个非常任理事企业,任期分别为3年和1年,常任理事企业从非常任理事企业中选拔产生,非常任理事企业从物业服务考核红榜企业中评选,实行每月轮值制度,每年由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组织综合考评和理事资格认定,实现“联盟”良性运转。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党建联建、交流提升、纠纷化解“三大功能”,加强党建引领,着力培育壮大区级“联盟”,提升全区物业服务行业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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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功能” |
1.党建联建功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红色物业,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听党话、跟党走、不走样,引领红色物业与小区党支部、业主委员会齐心协力协同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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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流提升功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交流,不断提升全区物业服务能力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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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纠纷化解功能:加强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矛盾纠纷调处力度,不断创新化解方式方法。 |
第三章 工作站建设
第六条 设立“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街镇)工作站,是将“联盟”工作机制在全区推广复制,是进一步推动落实“皖美红色物业”建设的又一创新举措,是区委、区政府加强新时代物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破解物业难题,降低物业投诉,提升广大居民安全感、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条 工作站要围绕联盟“三大功能”,打造“六大平台”,要加强领导,健全体制,完善机制,运转要顺畅,效果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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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平台” |
1.打造党建理论传播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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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造物业企业学习交流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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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造社区、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物业等各方主体参与培训提升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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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造街、社区联席会议议事会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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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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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打造总结、宣传、推广平台 |
第八条 各街镇按照统一标准,结合辖区实际设立工作站,工作站受金安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指导和属地街镇管理。
第九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标识(Logo),目前清水河工作站标识为统一模式,名称统一为:金安区“红管家”物业党建联盟XX(街镇)工作站。
第十条 工作站建设场地应选择主次干道两侧一楼或二楼开放位置,易于辨认且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工作站功能设置应当包括展示墙、矛盾调处室、档案室、会议室,其他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会议室应具备多媒体播放功能。
第十二条 工作站建成后,经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现场确认后方可揭牌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常态化值班制度,原则上设站长1名,由属地街镇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2名,由街镇组织委员、物业办主任担任,成员可吸收社区、小区党支部、业委会、物业项目经理、法律专家等。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宣传报道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一月一点评”。
第十五条 工作站(街镇物业办)要设立投诉专线,并在辖区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方便业主反映问题,做到依法及时有效化解。
第十六条 各街镇要利用工作站平台,切实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宣传。积极在“金安发布”专栏、《金安物业》等各类媒体刊物中推介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联盟”在物业服务行业中的知名度,引领全区物业规范健康向上发展。
第四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指导,通力协作。区直相关部门针对“联盟”及街镇工作站建设、工作机制运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建立“联盟”进退机制。由各街镇“红管家”工作站组织申报,经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联合把关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吸收到区级“联盟”,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企业,责令其退出,原则上每年年底开展申报评估,评估完成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区级“联盟”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建立区级“联盟”企业激励机制。对在全区物业招投标、评先评优中,联盟企业将给予加分,对在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中给予优先推荐,具体办法由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设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导则由区委非公工委、区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共同发布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