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新办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录;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7、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的图纸设计(适用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鼓励其他申办者申报。)
(二)延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如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供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5、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说明并附改变的相关资料;
6、证明材料(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确认证明及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企业或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任命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证明材料(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单位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四)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补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地点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食堂,请在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室);个体工商户食品销售经营者、500平方米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请在当地市场监管所办理。
六、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