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8-00034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8-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1-08-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喜上品牛餐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喜上品牛餐厅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2 08:28 信息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1〕389号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喜上品牛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喜上品牛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1502MA2W52JA55                              

住所(住址):   六安市金安区六安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03、30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立成                                  

身份证号码:           *****                    

 

2021年5月15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六安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F层3003、3005号铺的六安市金安区喜上品牛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后厨内查出有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部分处于已经开封使用状态,经报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查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小伙子牛肉粉调味料,净含量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19年10月4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地址为青岛平度市阳光大道98号,生产商为青岛日佳源食品有限公司。在存放食品原料的货架上查出未开封的共3袋,在操作台上的置物架上查出已经开封使用的共1袋。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进行登记,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同混放,无任何“不合格食品”或其他相应标志。

结合当事人供述查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严格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等相关材料丢失,且上述涉案食品进货价格无法提供,经比对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得出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为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8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的要求贮存、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和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权限;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6、市场价格参考信息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市监听告字【2021】210—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渠道,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未按规定的要求贮存、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经查询,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7】“《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第四章第一节【132】“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三)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小伙子牛肉粉调味料(生产日期标识为2019年10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共计4袋;

3、罚款7000元(人民币柒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先到我局开具《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再凭《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下述银行缴纳:开户行:工行六安佛子岭路支行;户名: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账号:13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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