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10-0003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0-25
来源单位: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镇中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镇中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5 14:28 信息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罚〔2021577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镇中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镇中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41502MA2NKN1J5A               

住所(住址): 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登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2021820日,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街道的镇中商店店内货架上销售的食品”合盛源棒棒糖(5斤装 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00708,保质期12个月”共计1袋,至今已过期仍在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开具相应文书。为进一步将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调查清楚,2021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东桥市场监管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询问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涉案食品于202010月份进购一袋,进价125/袋(25/斤),售价29/斤,此批次产品过期期间无销售,该涉案商品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相关票据及进货查验台账。

经查,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对经营的食品定期检查,导致涉案过期食品依然在货架上对外销售,涉案过期食品没有销售出去,共计货值金额145元。且涉案商品的票据及台账信息记录不齐全,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和涉案物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及涉案商品的数量;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11011,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202146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1.当事人六安市金安区东桥镇镇中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销的过期食品:合盛源棒棒糖(5斤装 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708)一袋;

2.罚款人民币5800元;

3.警告。

上述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行六安佛子岭路支行,地址: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户名:六安市金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账号:131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0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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