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行政处罚类所有权力事项)
注: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案件办理期限。
承办机构:执法办案机构 监督电话: 0564-3921165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