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208-0001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内容分类: 决定 发文日期: 2022-08-16
发布机构: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2-08-16
来源单位: 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石尚居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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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石尚居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16 15:43 信息来源: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2〕339号

 

当事人             六安市石尚居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502MA2RQMQX26                              

住所(住址):   六安市金安区皋城路万达广场3F层3031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倪曙东                                  

身份证号码:             ****                      

 

2022年5月31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中市市场监管所办案机构收到区局食品股反馈的六安市石尚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随即于2022年5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现场告知当事人检验报告内容及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相关权利和渠道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的经抽检不合格的餐具于2022年5月13日被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信息具体为:①长方形碟,共检验2个项目,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12mg/100cm,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方形碗,共检验2个项目,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实测值为0.011mg/100cm,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餐具,清洗及消毒程序均由店内员工在店内清洗室操作,清洗后在消毒柜中进行消毒处理。经排查,造成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洗涤剂放多了,在二次清洗时未进行彻底,导致洗涤剂有残留。

调查认定的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相关事实;

5、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两份,证明案件来源及送达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

7、整改报告、不合格原因排查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排查原因、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281-1号),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渠道,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因2021年9月18日被抽检其所使用的餐具不合格,被我局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拒不改正的情节;但鉴于当事人此次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及时作出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工行六安佛子岭支行,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账号:*****,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电子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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