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防范化解食用农产品销售安全风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各所(分局)要督促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重点落实以下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二)完善入场销售者档案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和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情况,包括案件处罚信息。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管控”制度,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四)落实入场查验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二、压紧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所(分局)要督促指导入场销售者严格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核对供货者资质等有关信息。
(二)规范食品销售行为。一是要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二是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是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四是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建立并落实冷冻冷藏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三)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入场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在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四)自觉抵制“生鲜灯”。入场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三、落细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所(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食品销售者立即整改,并及时开展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平台APP开展检查,不断提高问题发现率和发现问题的质量。
(二)强化“检监”联动。相关股室要加强配合,根据不同时段食用农产品消费特点和食品特性,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抽检方案,组织开展“检监”联合行动,提升隐患排查成效。
(三)严格执法办案。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支撑保障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销售过期、“三无”、“两超一非”食品、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所(分局)要切实加强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总结成效,形成工作报告。请于每月28日前报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并于4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报区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