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金农(渔政)罚〔2023〕14号)】
当事人李某、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10******、工作单位:个体户;。
当事人李某使用打窝船拟耳复钩锚鱼方式破坏渔业资源案,经本机关依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凌晨1时左右在老淠河寿春路大桥下面300米处的排水口水域中使用禁用渔具非法锚鱼捕捞渔业资源,现场没收了当事人使用的非法锚鱼工具一套,渔获物1斤左右。当场带回金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在大队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李某承认了2023年6月30日凌晨1时左右在老淠河寿春路大桥下面300米处的排水口水域中使用禁用渔具非法锚鱼捕捞渔业资源的事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执法照片。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锚鱼捕捞方式破坏渔业资源案,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 1份共3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 1份
3、身份证复印件 1份
4、锚鱼工具照片 1份共3张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当面送达当事人李某签收,当事人李某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某使用禁用渔具非法锚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打窝船拟耳复钩1套;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安市金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或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