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7-00012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7-19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7-19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2023-07-19 废止时间: 暂无
称: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号: 金农〔2023〕39号 词: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7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金农〔202339


各乡镇、有关涉农街道: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410 )精神,推进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现将《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3719日               

  

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精神,根据《安徽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应用 提升水稻机插秧水平的指导意见》(皖农机函〔2023371)、《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皖农机函〔20234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18)金安区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实施方案(金农〔202313)要求。现就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加强领导

成立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1.领导小组

   长:丁德武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跃华  区农机中心主任

叶开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员:张荣斌  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区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2.专家指导组

   长: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副组长:郑仁军  区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农艺师

   员:江德彩  区农机推广站 副站长 高级工程师

                  区农技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综合利用效率。

二、主体确定

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中育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三、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设备)等专用设施;如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4.服务大田面积: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分档指标,落实水稻大田机插()服务面积。

四、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规定,新建和改扩建时限指2023117日至20241231日。原则上2023年建成并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到分档标准的指标。确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2023年完不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必须在2024年内完成。

五、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先验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主体申报。实施集中育秧的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2.申请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并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设施设备建设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见附件2),验收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新建水稻育秧设施设备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票据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二是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前中后照片等。

4.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或分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补助兑付。一是补助标准。应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公示结束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符合补助的主体明细,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后要按规定程序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二是兑付顺序。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等拨付。

本项目具体受理单位 金安区农机中心

联系人:鲍远海    联系电话:0564-3955292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