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3-00038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3-2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畜)罚〔2023〕22号)】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畜)罚〔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4-03-21 10:21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六金农(畜)罚〔202322

 

 

某某屠宰未附检疫证明生猪

某某

 

某某

本机关2023121日接《中国食品报》记者郭某某反映:位于金安区辖区内的安徽西商食品有限公司于113018时左右有一辆车牌号为豫GJ3209的车辆自河南省境内运输生猪进入该公司,没有检疫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向案外人购买生猪,并由其运输至西商公司进行屠宰销售,运输的生猪通过叶集区出证单位代开检疫证明,出证人潘某某(同姓)承认未按规定实施现场检疫就进行出证,因此该证明不能作为该批生猪的合法证明。

依据《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10条,违法行为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根据该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51888元。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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