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畜)罚〔2023〕2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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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农(畜)罚〔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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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屠宰未附检疫证明生猪案 |
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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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 |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接《中国食品报》记者郭某某反映:位于金安区辖区内的安徽西商食品有限公司于11月30日18时左右有一辆车牌号为豫GJ3209的车辆自河南省境内运输生猪进入该公司,没有检疫合格证明。 经查,当事人向案外人购买生猪,并由其运输至西商公司进行屠宰销售,运输的生猪通过叶集区出证单位代开检疫证明,出证人潘某某(同姓)承认未按规定实施现场检疫就进行出证,因此该证明不能作为该批生猪的合法证明。 |
依据《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10条,违法行为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根据该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51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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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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