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4-01-08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罚〔2023〕20号】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罚〔2023〕20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15:32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六金农(渔)罚〔202320

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案

杨某某

 

 

202356日上午当事人在金安区双河镇丰乐水域使用电捕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捕获的渔获有翘嘴鱼、白鲢鱼,经六安市金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捕捞的渔获物总计27.05千克,价值为人民币320元。因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自被查获后时间过长,渔获物已腐败,公安机关移送时已做出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经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期内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渔具、器具有毒物质在禁渔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装置、渔具、器具有毒物质的,并按照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18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