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0-0005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0-3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10-3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16号】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16号】

发布时间:2023-10-30 08:18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六金农(渔政)罚〔202316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案

 

 

2023107日接六安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管辖岳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通知当事人岳到金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经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其于20239216时许,携带电捕器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元亨路与九德路交叉口瓦西干渠进行捕捞,大约捕捞个1个多小时,捕获鲤鱼、鲫鱼、白条鱼等共计8.6千克,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电鱼工具照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3000元。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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