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9-0007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9-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6号】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15:54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六金农(渔政)罚〔20236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

 

 

20235519时左右,翁墩乡派出所举报,有人在翁墩乡路边电捕鱼,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有人正在使用电捕器捕鱼,现场发现当事人张某使用中的电捕器一套,当事人承认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事情。因该案件属于金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给我大队,执法人员按程序向执法机关申请了立案调查,经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只做了《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照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器一套;

2、罚款500元。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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