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8-0001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8-25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15号】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政)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09:20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六金农(渔政)罚〔202315

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某某

 

 

20237910时许,在金安区木厂镇吴大圩村陡涧河河道内发现有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使用拦河撑架敷网进行捕捞,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证据:拦河撑架敷网(30m*15m、网目尺寸50mm)及渔获物818.25公斤、勘验笔录1份、讯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7份。当事人陈某某承认上述事实。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获取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818.25公斤(白鲢、草鱼等);

2、罚款3000元。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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