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结果【六金农(渔)罚〔2023〕1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六金农(渔)罚〔2023〕13号 |
吴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案 |
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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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1日接六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电话称,有市长热线举报,在新安大桥橡胶坝下游有人用船下丝网捕鱼,随即金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在老淠河海心沙段河面上有鱼网,经巡查发现有渔船在河面下网并驶向西岸,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西岸蹲守,于2023年6月22日零时10分,当事人从渔船上搬运渔网等物品上岸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查获捕捞工具(塑料船1只、丝网6张)及渔获物约1.5公斤,随后将当事人及渔具一同带到金安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进一步询问调查,对吴某某的捕捞工具依法进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经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5公斤,2、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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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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