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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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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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农(肥料)简罚〔2026〕2号 |
安徽领某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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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502XXXX |
姜某 |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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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配套制度(试行)的通知》(皖农法〔2015〕151号)对擅自修改标签标签内容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 种类:1.警告;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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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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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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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