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602-00002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机构: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6-02-06
来源单位: 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三)
号: 词: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三)

发布时间:2026-02-06 10:42 信息来源: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六金农(饲料)罚〔20261号

某生物技术(六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某生物技术(六安)有限公司

9134150055459329XX 

孙某某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结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5)第145条“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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