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三)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六金农(饲料)罚〔2026〕1号 |
某生物技术(六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某生物技术(六安)有限公司 |
9134150055459329XX |
孙某某 |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结合《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5)第145条“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5日
|
|
文件下载
标签: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