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结果(十四)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六金农(种子)罚〔2026〕8号
|
六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
913415**MAEPKFN010 |
吕某某 |
2026年7月10日经农业执法人员检查,投诉举报人反映标称“金旺杰791韭菜”产品、标称“东海艾草”产品、标称“金旺杰薄荷”产品、标称“东海野生马苋齿”产品及标称“百花园紫苏(双面紫)产品”存在的标签缺少净含量、生产年月、检测日期等内容,该标签检疫证明编号不实,标识标签不规范、伪造检疫证号等问题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未发现相应产品,当事人确实在网上经营售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皖农法〔2023〕44号)中《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序号24“违法行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自由裁量情形:未备案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9日
|
|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