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
金安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调整后区级部门权责清单(其他7类行政权力13项,其中行政确认2项、 行政裁决1项、其他权力11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计意见、征地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批复、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质量监督手续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施工开工令,送达并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索取、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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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授意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4.隐匿竣工质量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5.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不能给予客观、公正质量鉴定的; 6.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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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裁决 |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等进行协调。 3.裁决阶段责任:综合各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检查、监督客运站是否严格按照裁定发车时间进行发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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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决定或者不予变更核准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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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核准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 ||||||
5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并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影响交通行业形象的; 4.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超限超载运输通行凭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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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 |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责任:站级核定完成,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确认 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工作,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改)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评级申请表、主要配置汇总表、定型实验报告等);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责任:根据检测站出具的“核验(复核)表”,对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车型的查询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验为相应的类型等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进行降级。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评定的; 2、评定过程中侵犯车辆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在评定过程中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4、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6、评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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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抽查车辆技术档案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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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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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事项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 5.存档备查责任:将办理材料归入管理档案中。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5.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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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 |
1.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条件、设备与人员管理档案以及安全运营和服务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
2.核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备案。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经营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核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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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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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