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226582/201609-00003 信息分类: 监管执法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16-09-07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16-09-07
来源单位: 金安区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工作的通知
号: 金运管〔2016〕45号 词: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7 00:00 信息来源:金安区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工作(以下简称“驾培业务”)通知如下:

一、申请分训场的业务流程

()培训机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要求》(DB34/T2693-2016)的要求和标准筹建分训场地,向区运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区运管所组织人员验收。符合条件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要求》(DB34/T2693-2016)规定的标识、标牌。

二、教练车管理及新增教学车辆

(一)教练车日常管理

1.教练车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要求和标准(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2.驾培机构应建立一车一档的教练车档案,保存到报废后1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3.教练车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需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技术条件。

4.教练车应统一标识,按标准安装顶灯、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5.严禁将教练车开出校外当私家车使用,严禁随意在大街小巷、公共娱乐场所乱停乱放。

(二)新增教学车辆业务流程

1.驾培机构提出申请拟购教练车数量及教练场地总训练面积;

2.区运管所对驾培机构的教练场地训练面积进行现场测量,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要求和标准核算新增教练车、教练员数量(每增加1辆小型教练车需增加400㎡场地训练面积,每增加1辆大型教练车需增加1000㎡场地训练面积;教练员和教练车按11配备。);

3.符合新增条件的,区运管所出具同意新增教练车批复。教练车经车管部门上牌后,到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符合教练车技术状况的,驾培机构对该教练车安装顶灯、副制动踏板、副后视镜、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

4.区运管所组织人员验收,符合条件的,驾培机构将教练车报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备案;

5.更新教练车按报废教练车1:1更新。驾培机构提出报废、更新申请,并附注销、回收证明等材料,按新增教练车业务处理。

三、教练员管理及聘用

(一)驾培机构应与所聘用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一人一档的教练员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教练员基本信息、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和岗位再教育情况等。

(二)驾培机构可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的要求和标准自主选择和聘用教练员,报区运管所备案。

备案时,区运管所查验以下资料:

1.驾驶证、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

3.5年以上驾龄,3年无事故证明;

4.教练员资本信息表。

四、学员培训计划审核

区运管所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88号)及教学大纲要求,对驾培机构所报培训计划严格审核,未在区运管所备案的教练车和教练员,其培训计划一律不予受理。

五、学员培训学时认定及培训记录签章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和要求,区运管所严格审核驾培机构所报送培训记录。

(二)每科培训结束,驾培机构持学员IC卡、培训记录表、教学日志等到区运管所进行学时认定和签章。培训记录应由学员、教练员签字,且真实有效,培训学时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驾培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区运管所将不予进行学时认定和签章。

(三)培训记录表应保存在学员档案内,保存期不少于4年。

六、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及教练员诚信考核

(一)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1.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和要求,区运管所每年对驾培机构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办学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驾培机构管理等。

2.驾培机构应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在区运管所现场考核打分前,将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对应的相关资料报送区运管所。

3.区运管所组织人员进驻驾培机构,对照计分标准逐项核实,现场打分。

4.考核结束后,区运管所将考核结果报市运管处,并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结束后,驾培机构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区运管所签注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二)教练员诚信考核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和要求,区运管所对驾培机构所聘用教练员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教练员诚信考核与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岗位再教育等。

七、驾培市场日常监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和要求,区运管所将强化驾培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异地培训、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驾培机构需要设立分训场地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建设,对驾培机构私自设立的分训场地,区运管所将严厉打击和取缔,分训场地所报培训计划,区运管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区运管所将通过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建立驾培机构诚信管理档案,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推进驾培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驾培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金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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