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
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审核依据
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工作,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径等外公路)。
第三条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进行审核:
1、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2、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3、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 审核职责
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局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审核。
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配合协助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安全审核,负责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核。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先应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六安市金安区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申请表》和拟通行客运班线《道路竣工(交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公路建设技术信息资料,并同时分送各联合审核成员单位。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区交通运输局在受函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区运管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道路客运企业对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初步踏勘,并以书面形式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区运管所初审意见后,对满足通行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区运管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对未通过区运管所初审或未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由区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审核要求
1、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运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路局、区运管所、市交警三大队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抽调组成。
2、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对已建成已验收并列入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3、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意见表》(附表)上签署意见建议,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交由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所有审核资料由区运管所归类存档。
4、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意见表
附件:
六安市金安区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
联合审核意见表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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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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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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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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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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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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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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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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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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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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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靠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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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 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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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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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桥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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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建议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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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成员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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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